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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资金,都要依据财经法规和制度建账立制。市、区财政部门和市、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八、关于规范管理和人员培训
  市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住宅区业主、住用人公约》、《住宅区业主、住用人管理委员会章程》、《住宅区委托管理合同》、《业主、住用人手册》、《物业管理公司员工手册》等示范文本。同时要适应管理方式的转变,抓紧修改、完善住宅区建设、移交、维护等业务管理制度和制订物业管理公司行业管理等业务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要加快制定《宁波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要分层次开展人员培训。重点搞好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为对象的骨干培训。在培训时要结合传授物业管理知识,联系本市实际,开展物业管理理论、政策和工作研究,以进一步理清思路、统一认识。要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整体素质,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培训和考核。对住宅区管委会骨干要结合工作指导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依法管理物业的能力。
  九、关于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订全市物业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开展政策研究,起草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关物业管理的章程、合同、公约等示范文本;组织专业培训;监督、指导物业管理的实施和资金管理;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行业管理等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并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辖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专业培训,监督、指导物业管理的实施。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能,指导和帮助管委会依法照章并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能,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并监督其依法经营。
  管委会是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主体,要在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履行自治职能,维护业主和住用人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义务;支持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管委会与居委会的职能分工要互相衔接,互有侧重。管委会以对物业的维护和住宅区空间环境的管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为主,为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居委会以组织实施政府的社会管理行为和对人际环境的管理为主,为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原来承担的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工作内容应移交管委会。管委会与居委会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居委会作为居民(即住用人)的自治组织派代表参加管委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教育居民自觉遵守业主、住用人公约和有关管理规定。管委会与居委会之间实际工作的某些交叉和“三产”经营中的利益关系,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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