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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新住宅区除必须按《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专业管理用房(房管段、绿化、环卫、综合管理用房为小区总建筑面积的0.38%)和按市政府第41号令设置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外,还必须分别按总建筑面积(除单独实行物业管理的大楼外,下同)0.3%和0.4%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上述行政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在规划设计时统一配置,合并用于物业管理。老住宅区可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该住宅区的实际情况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管理用房建设费按甬政办〔1996〕2号文规定在小配套费中列支(镇海、北仑区管理用房建设费,作为成本外独立费,列入房屋价格);经营用房按基本造价购买,购房经费从物业管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的性质为直管公房,使用权归管委会。管理用房中除保障管委会专职人员办公用房外,全部由物业管理公司免租使用。经营用房全部租赁给物业管理公司有偿使用,租金由市主管部门(镇海、北仑区由区房地产管理处)按直管住宅租金标准收取,并用于发展物业管理事业。
  七、关于物业管理资金筹集和管理
  新住宅区总体移交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中一次性向管委会拨付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优质工程为0.8%)的保修费。管委会应将该项资金全额拨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包干使用。在保修期内,房屋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负责保修。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相当于当年大、小配套费标准11%的标准(镇海、北仑区按相应金额),拨付物业管理经费,其中1%用于前期和初期物业管理,在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时拨付;10%在新住宅区总体移交时拨付,作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物业管理经费作为成本外独立费,列入房屋价格。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在支付经营用房购置款后,其余额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按市政府决策利率计息。本金不得动用,增值资金在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镇海、北仑区由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住用人入住后,应按月交纳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商市主管部门制订(镇海、北仑区由区物价部门商区主管部门制订)。综合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直接向住用人收取。
  住宅区内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非按房改政策购买的私房业主应按物价部门商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从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增值中按同样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物业管理公司用于物业管理的资金还应包括:专业管理部门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所支付的市政设施养护费、绿化养护费、治安联防费等相应费用;经营用房和可经营设施、场地的经营收入,其它第三产业和有偿服务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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