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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管委会委员在业主和住用人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为11人至17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增减,但最低不少于5人。管委会可聘请街道办事处、房管处、公安派出所、专业管理单位的指派人员担任委员。管委会委员中业主、住用人(包括居委会代表)应不少于70%。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委员为兼职(管委会主任可以是专职),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管委会应当制订章程,并经业主大会批准。管委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政策相抵触。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召集业主大会;审议决定管理资金的使用;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
  管委会至少每年召集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职权是: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监督管委会的工作;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关于业主与住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修改业主、住用人公约;改变和撤消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管委会章程。
  四、关于业主、住用人公约
  业主、住用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指由业主、住用人承诺的,对全体业主、住用人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住用人在本住宅区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公约由市主管部门制订示范文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业主、住用人公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
  公约在管委会成立时,经过半数以上入住业主、住用人签订后生效,并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住用人具有约束力。公约生效前,市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具有公约的效力。
  五、关于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可由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指定,或采用招标方式,但在相近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已实施前期和初期物业管理的公司。被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管委会应与被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利润及风险、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及其它权利义务等。专业管理单位委托管理的事项可一并列入管委会签订的合同,也可单独订立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一般可定为3年至5年。
  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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