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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要有明确的自然分界,并保持居委会辖区的完整。在新、老住宅区相邻的地段,有条件的,可以将新、老住宅群一并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主要对象包括住宅区内的所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设施和场地。
  物业管理主要内容是:房产(包括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绿化设施、环卫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环卫、市容、秩序的维护,同时开展有偿服务。有条件时,可接受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扩充管理内容,增加有偿服务项目。进行物业管理试点的老住宅区,可以根据筹资能力和住用人的需求确定和逐步扩大管理内容和有偿服务项目。
  二、关于实行超前管理
  新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称新住宅区),经批准立项后,属地街道办事处即应在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属地区政府的领导下,以建设标准和配套标准为重点,参与对开发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住宅区首批房屋单体竣工后,由属地区政府授权街道办事处邀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房管处、城建局(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等代表共同协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新住宅区实行前期和初期物业管理,并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新住宅区交付使用前,依据规划和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标准对住宅区总体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积累工程档案资料;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区建设中的问题,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报告;参与住宅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初期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新住宅区交付使用后至业主与使用人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监督住宅区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建立住宅区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对住宅区的设施和环境实行全方位规范化管理;为居民提供入住服务和其它社会服务。  
  三、关于业主、住用人自治机构
  新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区主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召集第一次住用人代表、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与住用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业主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与住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规、业主住用人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管委会应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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