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1996〕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居民住宅产权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房地产管理社会化进程,提高居民住宅区整体管理水平,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对1996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同时开展老住宅区物业管理试点工作。为此,特将《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地产行政化、福利型管理有着重大的区别,是消费领域房地产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需要人们在思想观念、运行机制、操作方法等各方面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因此,推行住宅区物业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设港城文明的一个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及一个业务处室(部门),具体分管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并加大工作力度。
对现正在组织或计划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按本意见精神予以规范;已进行物业管理试点的住宅区,原有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请各区政府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后,妥善衔接。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顺利推行住宅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内外城市居民住宅物业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物业管理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合同和契约,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住宅区的环境卫生、社区秩序、公共绿化、道路养护等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业主、住用人提供综合性服务。这种管理方式的核心内容是在政府监督、指导下业主自治和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