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浙江省杭州技术交易中心”为龙头,建立全省常设技术贸易网络。发展技术市场中介机构,培育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界自筹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允许集体和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中小型国有开发机构。对民营科技企业在信贷、人员流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11)扩大科技领域的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省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把对外科技交流、合作项目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大力引进国外、省外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利用外资,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的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取得进出口自营权,扩大国际技术贸易。鼓励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到境外创办分支机构,参与国际竞争。
(12)加强和改进政府对科技工作的管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科技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服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引入竞争和监督机制,全面推行科研项目合同制。改变科技工作多头管理、资金分散的状况,集中力量组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改进项目的消化、创新。合理调整科研经费使用结构,努力提高使用效益。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
四、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
(13)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到200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企业要用足用好技术开发费按实列入成本的政策,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销售收入1%的,应提足1%,超过1%的按实列支,高新企业不低于3%。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要专款专用。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可以视同实现利税。技术开发经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作为企业财务审计与企业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尽可能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技术开发费低于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4)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每年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到2000年,全省达到3%以上,省本级达到6.5%,市(含县级市)达到3%,县达到2%,经济发达地区投入力度要更大一些。财政科技投入中科技三项经费的比重不低于50%。到2000年,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均达到1000万元。各地、各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健全科技进步的有关专项资金,从重点建设、技术改进和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经费中安排一部分,用于相应的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
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新增所得税地方分得部分,根据当地财力可能先征后返还。科研单位从事技术转让等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农业院校、农技学校兴办的企业可享受校办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农场与农技培训学校、农函大、农广校分校联合兴办的农业服务实体,减免所得税。企业承包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从事试验的院校,为试验服务所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