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购公房又租公房的,保留一处,退出所租公房或按原购房价向原产权单位退出所购公房。因人口较多退房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租住一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执行超标加租。
三、干部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可以按规定参加一次集资建房。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
1、购买公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可保留一处,其余应按原购房价或集资款退房。退房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购房或集资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2、租公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应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3、多处参加集资建房的,保留一处,其余按原集资款退房。退房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集资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4、参加集资建房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足房款。
5、已在本市县城镇所在地建私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应按原集资款退出集资建房。不退房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集资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交房款。
6、利用集资建房非法牟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四、一户原则上只能租住一处公房。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
1、一户租住多处公房,其中一处已达到检查标准的,保留一处,其余退出。因人口多退房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租住其中一处,总面积超过检查标准部分执行超标加租。
2、原租住公房面积已超过检查标准下限的,未经批准,利用职权换租公房的,要退出换租的公房。退房有困难的,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加倍收取租金。
3、租住公房又建私房的,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五、在规定期限以前出售所购公房、出卖房卡、擅自转租公房牟利的,由产权单位收回公房,没收其非法所得。
六、单位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单位已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分配给个人购买的,应退出所购、建的住房。退房确有困难的,超过检查标准下限部分由购房者补交单位购房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与最高限价的差额部分(最高限价由各市、地政府、行署确定);超过检查标准上限部分按购房建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足房款。
七、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或者向个人发放超标准装修补贴的,退出超标准部分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