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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专用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结合、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管、建设、规划、工商、林业等部门以及沿线乡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劝阻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由国外投资、国内各方自筹资金投资修建的公路,其路政管理纳入公路路政行业管理范围,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是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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