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96修正)

  第十五条 台湾船舶因避风、补给、修理或贸易等需要,可以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接待港口、锚地停泊。任何船舶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台湾船舶引航到不接待台湾船舶的港口、锚地。
  第十六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得非法拦截、扣押、强行靠登、冲撞或偷开他人船舶。
  发生渔事、海事纠纷,应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非法扣押人质,不得非法扣押船上仪器、物品,不得斗殴。
  第十七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发现海上漂流的反动、淫秽物品、走私物品或间谍用品等,应及时报告公安边防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私藏、留用或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得进行抢劫、走私、贩毒、传播淫秽物品、偷渡、盗窃、赌博、卖淫嫖娼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应服从公安边防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管理,不得拒绝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 公安边防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制作服装,佩戴执勤标志,并出示边防治安管理检查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随船携带出海船民证的;
  (二)不按规定申领出海船民证、申办出海船民证变更、注销手续或不按规定接受出海船民证年度审验的;
  (三)不按规定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申办出海船舶户口变更、注销手续或不按规定接受出海船舶户口年度审验的;
  (五)船舶进出港口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口登记的;
  (六)不按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或标明船舶户籍统一编号的;
  (七)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或船舶户籍统一编号的;
  (八)涂改、伪造、冒用、出借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民证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