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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7日)修改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6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5日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5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洋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北纬27°24′30″至北纬27°30′00″、东经120°56′30″至东经121°08′30″之间的南麂列岛及其附近海域,总面积为一百九十六平方公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并将保护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环境保护部门、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有权对保护区的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水产、土地、工商、交通、旅游、建设、规划和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管理局是隶属于平阳县人民政府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规划和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海洋管理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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