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6修改)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按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2%,其中公共绿地的总面积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
  (二)新建工业企业不低于30%,其中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
  (三)新建港区、车站等交通设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新建宾馆、文教卫生设施以及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15%;
  (六)新建商业网点不低于15%;
  (七)旧城住宅区成片改建不低于25%;
  (八)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30%,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15%。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城市大环境绿化。
  城市江河、铁路两侧的防护绿地或公共绿地建设,应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控制如下用地标准:
  (一)内江每侧不少于二十米;
  (二)内河宽度在二十米以上的,每侧不少于十五米,内河宽度在二十米以下的,不少于八米;
  (三)铁路每侧不少于三十米。
  大环境绿化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建成区实行易地统一绿化。易地绿化的树木归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