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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6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4日)修正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林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 宁波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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