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三号)
《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已于1996年8月3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6日
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工教育事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教育和国防教育;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对职工进行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提高技能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四条 职工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全面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科学文化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领导,将职工教育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增加对职工教育的投入,对职工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本辖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职工教育事业。
第六条 在职工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参加培训学习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