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细化规定的,是一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作为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执法人员的内部文件,但是,不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引用。
3、个别有设定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出发,需要继续适用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三)清理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原则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清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既要严格依法办理,又要保证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和前后衔接。对在清理工作中不符合法定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分别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
4、凡聘用合同工、临时工协助执法工作的行政机关和单位,要立即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四)在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对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也要一并予以修订和完善。
五、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集中力量。为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各有关负有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亲自挂帅,抽调部分能够胜任清理工作的同志,进行必要的培训,突出开展清理工作。
(二)讲究方法,加快进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明确清理方法,分轻重缓急,由近至远进行清理,确保清理进度。
(三)落实责任,保证质量。把清理任务进行科学分解,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制。清理过程按照程序办理,保证清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