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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省政府和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四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发的涉及行政处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清理与《行政处罚法》规定有抵触的内容,主要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违法;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否违法;行政处罚的程序等是否违法。
  三、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法和程序
  省和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四市政府现行需要清理的规章目录由省、市政府法制局向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先着手认真进行清理,并将修订条款以正式文件报省、市政府法制局,由省、市政府法制局汇总审核后,分别报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重新公布。
  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发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提供,同级政府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
  省、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清理,省各部门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原则
  (一)清理规章的原则
  1、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予以修订;其中,由于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有的规章确有必要,而且应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2、规章中设定的罚款数额超出省人大常委会规定限额的,应当予以修订。
  (二)清理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1、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设定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在行政处罚规定方面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其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款应当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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