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6〕183号 1996年9月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必须切实抓紧做好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据此,现行一部分规章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订,不少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将失去效力。
《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因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任务是十分繁重和紧迫的,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市、县(市、区)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和省各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办公室,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