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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建监察规定》实施办法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专业城建监察的具体管理措施;
  (三)根据城建监察的需要,制定本专业不同时期的城建监察工作目标和计划;
  (四)根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协助制定本专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培训本专业的监察人员,提高专业监察人员执法水平;
  (五)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第八条 专业监察大队和各县(市、区)城建监察大队,在业务上受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监察支队指导,或者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建制镇中队受所在县(市)城建监察大队领导。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模、人口的比例、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配备足够的城建监察人员。人员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工作范围和基本职责,应当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相一致。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依据《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影响、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违犯城市客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城市节约用水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对侵占、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风景名胜区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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