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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建监察规定》实施办法

江苏省《城建监察规定》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14日 苏政发〔1994〕100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城建监察执法管理活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建监察,包括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工程监察、公用事业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监察和风景名胜区监察。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建监察工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队伍。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监察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城建监察的具体管理措施;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定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城建监察工作机构和城建监察队伍,具体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为:市设支队,县(市、区)设大队,镇设中队。
  第七条 大中城市的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监察大队。
  城市的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主管部门的城建监察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本专业的城建监察队伍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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