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对行政处罚监督不力,造成乱施处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要把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关。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制发规章、行政措施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时,要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按照《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审查。其次,把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关,通过备案审查,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错误。对此,《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作了原则规定,各地应尽快加以细化落实;同时逐步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第三,把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关,认真、及时地办理好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同时建立健全公民及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制度。第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处罚法对推动依法行政至关重要。鉴于经常的、大量的行政处罚是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的,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就显得更加重要。目前,我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还不适应新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要求。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情况和问题请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各设区的市和省各部门贯彻行政处罚法的情况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