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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四、依法清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各部门可以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抓好这项工作。(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纠正。(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四)凡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立即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清理的期限: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在今年10月1日前清理、纠正完毕。今后,各地、各部门设立新的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要追究哪个地方或者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个体程序和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的正确实施,有关部门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现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工作制度予以修订,并做好实施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文书制度等的准备工作。鉴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是一项新的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在实施中要做到以下两点:(一)可以举行听证的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范围不宜扩大。(二)听证由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主持;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可以指定其内部比较超脱的其他机构的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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