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乱处罚,滥处罚,又不能该管的不管,该罚的不罚。制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法,既要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现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又要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执法手段。如果行政机关放弃法定职责,必然会使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各级行政机关的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要十分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使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三、抓紧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在
行政处罚法公布前制发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清理的个体范围是:(一)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予以修订;有的规章确有必要、而且应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二)规章中设定的罚款数额超出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限额的,应当予以修订;其中,个别条款设定的罚款数额确有必要超出规定限额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为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局备案。规章的清理工作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是,
行政处罚法公布后制定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