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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地下水人工回灌是控制地面沉降,防止地质环境恶化的有效措施。在地下水超采区,必须加强人工回灌工作,在严重超采区,人工回灌量要大于地下水取水量。要根据地质、水文条件和回灌水源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回灌地段与时间,防止因回灌不当而产生资源破坏或其它环境地质问题。回灌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人工回灌计划和方案由市、县地矿部门会同水利、城建部门制订,报省地矿厅、水利厅、建委共同审批,由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的机关实施,同级地矿部门和上级水利、城建部门负责监督。
  五、严格控制增打新井
  在地下水超采区原则上不增打新井。新建项目需取用地下水的,必须经有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审批后,方可立项。确因生活、生产急需增打新井的,必须提交有地矿部门审查意见的水文地质资料,经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后,由城建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井建成后,经城建部门会同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在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城建部门、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由水利部门会同地矿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凿井队伍必须持有合格资质证书才能施工。
  六、提高地下水资源收费标准
  提高地下水收费标准,在苏锡常超采区限制开采。除农业灌溉和免于取水许可的项目之外,在城镇水厂供水区域内取用地下水的,收费标准执行当地工业用水价格;在城镇水厂供水区域外取用地下水用于饮用水的,执行当地生活用水价格标准;其它用水执行工业用水价格标准。地下水资源费必须按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由地方财政用于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规划、保护、管理,主要用于地下水人工回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建立地下水用水报告制度
  凡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年初第一个月,向水利和地矿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与上年度用水情况;在城市规划区还应报送城建部门。
  八、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
  各市地矿部门要统一制定辖区内监测方案,地矿、水利、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将观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定期报送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观测井所在单位要协助搞好观测工作,对已有观测设施要加强保护,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对损坏设施或影响观测工作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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