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严禁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六六六、滴滴涕、1605、1059、有机汞制剂等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条 化肥、农药的存贮、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向黄浦江水系水体倾倒失效和禁用的化肥、农药;不得利用黄浦江水系水体清洗化肥、农药的包装器材和运载工具。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港航监督机关申请核准:
(一)船舶洗舱作业;
(二)排放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
(三)油类作业;
(四)装载有毒有害或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船舶冲洗甲板和舱室;
(五)油漆船壳;
(六)油污水处理作业。
第二十二条 所有船舶必须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修造单位必须备有必要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在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严防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入江。
第二十三条 在自来水新取水口两岸上下游和1000米江段水域内,不准新建、扩建其他污染水体的工程设施;除水文、水质调查监测船外,严禁其他船舶装卸作业;原有排污口由环保部门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二十四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围湖造田;禁止在淀山湖、元荡湖进行机扒贝类、捕猎野生水禽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不得毁坏树木、植被,不得捕杀益鸟、益兽、益虫等。
在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围湖水产养殖场必须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禁止在网箱养鱼区内使用人粪、牛粪等污染水体的肥料。
禁止在淀山湖、元荡湖内新建水产养殖场。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可按《财政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5]财税字第334号文)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独立计算盈亏的车间、分厂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可在五年内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其免税部分的利润留给企业作为环保专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