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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6修正)[失效]

  (二)横潦泾、竖潦泾、大泖港交会处至小泖港的前进;
  (三)斜塘、横潦泾、园泄泾交会处至园泄泾的永利;
  (四)太浦河、西泖河的交会处至上海边界。
  第三条 《条例》二条规定的准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
  北岸和西岸的上边界为闵行西界-西河浜;北岸和西岸的下边界为龙华港-漕宝路;北岸和西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线:船浜-华二(曹家塘)-陇西(张家新宅)-行西-(慕家堰)-光辉-向阳-光明(周家宅)-项栅里-北桥镇-吴家巷。
  南岸和东岸的上边界为千步泾;南岸和东岸的下边界为川杨河;南岸和东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为:朱家宅-汤家宅-张家浜-南阜(东汤家宅)-天花庵-知新(徐家里)-题桥镇-孙家宅-假山宅-东秦宅-汇北(叶家宅)-汇红-光继-继光-叶家厍-朱家塘-褚家塘-丁家-陈家湾-吴家宅-侯家宅-程河浜-马路-王家里-唐西房。
  第四条 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沿江、湖两岸纵深5公里陆域(±200米)内,有道路、公路、河流的,以道路、公路、河流远离黄浦江、淀山湖一侧为界。
  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确定。
  第五条 《条例》三条所称的上游来水系指流入水源保护区的急水港、太浦河、大泖港、园泄泾及其他支流。
  为确保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流入准水源保护区的各支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条 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条例》,并完善上海市关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统一监督管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
  (二)根据环境容量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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