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超过本规定确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