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由有关专家组成,并适当吸收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其人数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的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组成后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三日内审批完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定标应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按照平等竞争,公开合理的原则,以评标、定标标准为依据,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方案)。
第二十八条 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九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未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单位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额度依据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设计方案某些优点或专利时,需征得其同意,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三方协商,并明确支付单位和时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定标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投资、涉外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