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近期承担的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包括设计指导思想及依据文件);
(二)方案设计内容(建设规模、总体布置)及图纸、模型;
(三)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性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三材用量;
(四)设计预计的建设周期和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五)设计进度;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必须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标书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书发出后,如发现局部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方案个数为准。按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准,启封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书的主要内容。
采用不公开投标单位的评标方法时,启封标书后,只当众检查和宣布各家标书是否有效。会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应对各家投标书进行保密处理,交评标小组评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和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图文模糊,无法辨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