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复的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复制件;
(三)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及设计范围,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设计模型,设计周期和设计进度等要求;
(四)设计资料供给内容、方式和时间;
(五)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六)评标标准的要求要点;
(七)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数额的大小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千元);
(九)对未中标单位所支付的劳务工本费的额度。如采用方案竞赛的方式征集设计方案,应说明拟设奖金等级,个数和各等级奖金金额。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投标单位。较大的变更,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规定日期内,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要作为抬文件的补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天。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收费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设计单位可单独投标,也可组织几家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投标。
第十七条 跨地区进行设计投标,依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必须向招标单位提供:
(一)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收费证书;
(二)单位简历(包括: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成立时间、专业、特长、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