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备组织全过程招标的能力;
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组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其代理机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主要是设计方案的招标。它可以是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是分单项工程招标。总招标中标单位经招标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
第九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具有土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和要求的文件;
第十条 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行广泛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根据情报信息或有关部门推荐选择几家有承担能力,信誉较高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参加上列招标方式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少数不宜采取上述方式招标的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议标方式。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某些工程可用竞赛方式征集设计方案,用议标方式选定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程序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招标单位及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发出招标竞赛公告或邀请函;
(四)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
(五)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并通知不合格的投标单位;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的程序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