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994年4月15日 辽建发〔1994〕9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优选设计方案、缩短设计周期、提高设计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其规模如下款的,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都可以参加招标投标,注册建筑师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建筑设计方案的投标。
第四条 设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区、外部门的企业参与竞争,要提供方便,并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第五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地区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查评标标准;
(四)监督开标、评标、议标和定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执行处罚;
(八)监督中标承包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工程设计招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单位的工程设计招标由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