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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重新装修或歇业、转业、合并、迁址、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保卫责任人应是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营业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三)对本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治安教育;
  (四)发生灾害事故及时组织疏散,抢救顾客;
  (五)维护场所内的治安秩序;
  (六)制止场所内的色情、赌博及吸毒行为;
  (七)发现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招聘从业人员,必须核查居民身份证;属流动人口的,还必须核查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不得招聘未经中国政府允许就业的外国人。
  第十一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服务人员应佩带标志;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游戏机室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戏机种;不得利用游戏机和台球进行赌博。
  第十三条 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屋等场所设置的单间、包厢应安装能够透视室内环境的门窗;不得设置套间;座椅靠背高度低于110厘米;灯光亮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娱乐、饮食场所禁止演出淫秽、色情节目;不得经营色情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发廊、洗头房、美容美发店不得另设服务单间进行全身按摩。
  桑拿浴室按摩间不得为色情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其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治安管理规定。从事按摩服务的人员须持有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按摩许可证。
  第十五条 在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内消费的人员,应遵守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有色情、赌博行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实施治安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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