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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7、被列入农业部和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乡镇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在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中变卖闲置资产所得,凡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各种地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后由财政返还比例不低于15%作为国家扶持企业的资本金;经省级认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将其新增属地方分成的增值税的50%返还给企业。
  8、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向乡镇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的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并可从成果转让投入生产后3年的实现利润中提取5%至10%,用于奖励成果持有者。
  9、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原则上不应低于销售额的1%,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乡镇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以不亏损为原则,加速固定资产折旧,适当提高折旧率。
  10、国有大中型企业与乡镇企业联合,其闲置资产转移到乡镇企业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各种地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
  11、贫困县(指1995年国家和省确定的)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乡镇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还完为止。
  12、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新办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外地到上述地区联办或投资兴办乡镇企业,5年内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13、对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农村考生,有志于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可适当降低分数线,自费学习,招入大中专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学生毕业后到乡镇企业就业。具体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计委、省教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大专院校要以多种形式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鼓励科技管理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各级人才市场要主动为乡镇企业提供人才信息;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在工资福利、住房、户口、职称、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14、减轻乡镇企业收费负担,省物价、财政、审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企业的各种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明确对乡镇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下发至企业,并负责监督实施。
  15、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搞好资产评估及清产核资的组织指导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防止个别人以改革为名,化公为私,侵吞集体资产。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及租赁等方式的,仍属乡镇企业,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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