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6]30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大力推进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和企业资产出售、出租等多种形式改革,积极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合理界定企业产权,盘活存量,吸引增量,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政企分开,真正体现乡镇企业的法人地位,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路子。
2、被划定为国家大中型的乡镇企业,要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视同仁。“九五”期间,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每年在划定为国家大中型的乡镇企业中优选一批项目,纳入省老工业基地技改专项基金计划。重点扶持较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具有牵动作用的相关产业、产品的开发,推动我省新的支柱产业的形成。具体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和省经贸委共同制定。
3、“九五”期间省扶持乡镇企业外向型贸工农基地专项贷款每年增加到5000万元,省财政贴息增加到200万元,市、县财政贴息增加到200万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要积极组织乡镇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工作。鼓励乡镇企业组建和加入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外向型企业集团及到国外经商办企业。
4、从1996年开始,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增加到1000万元,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要把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大部分作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各市、县政府也要建立和适当增加乡镇企业发展资金。
5、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收取的镁资源保护费,每年拿出一部分用于乡村菱镁生产企业的产品延伸加工项目投入。具体项目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初审提出,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共同审定。
6、金融部门要按照乡镇企业在全省经济总量中的比重,逐年增加乡镇企业贷款的规模。各专业银行应打破行际界限向乡镇企业贷款。允许乡镇企业通过集资、合资等形式筹集资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债券。允许乡镇企业将自筹资金的利息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