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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失效]

  一个地区一个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减税或者免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者出售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特产税在生产地缴纳。收购农业特产品或者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税款在产品收购地缴纳。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从农业特产税实征税额中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征收业务费支出。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内政发[1994]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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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   税    率   │
│      税       目       ├──────┬─────┤
│                     │ 生产环节  │ 收购环节 │
├─────────────────────┼──────┼─────┤
│  一、烟叶产品             │      │ 31%   │
│  晾晒烟、烤烟             │      │     │
├─────────────────────┼──────┼─────┤
│  二、园艺收入             │      │     │
│  水果                 │  10%   │     │
│  果用瓜(西瓜、香瓜、花菜士)      │   8%   │     │
│  葵花籽                │   8%   │     │
│  保护地棚菜(温室菜、大棚菜、中小菜棚) │  5-8%  │     │
│  蚕茧(桑蚕茧、 柞蚕茧)         │   8%   │     │
│  药材(甘草、黄芪、 枸杞、麻黄、鹿茸)  │   5%   │     │
│  花卉、经济林苗木、 酒花       │   5%   │     │
├─────────────────────┼──────┼─────┤
│  三、水产品              │      │     │
│  鱼、虾、龟、鳖            │  8%   │  5%   │
│  芦苇、蒲草              │  8%   │     │
├─────────────────────┼──────┼─────┤
│  四、林木产品             │      │     │
│  原木(含小径材)            │  8%   │  8%  │
│  木本油料、柳条            │  5%   │     │
├─────────────────────┼──────┼─────┤
│  五、牧畜产品             │      │     │
│  牛皮、猪皮、羊皮           │      │  10%  │
│  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      │  10%  │
│  牛奶                 │      │  8%  │
├─────────────────────┼──────┼─────┤
│  六、食用菌              │      │     │
│  黑木耳、银耳             │  8%   │  8%   │
│  蘑菇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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