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区一个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减税或者免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者出售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特产税在生产地缴纳。收购农业特产品或者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税款在产品收购地缴纳。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从农业特产税实征税额中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征收业务费支出。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内政发[1994]97号)同时废止。
<font size=+1>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 税 率 │
│ 税 目 ├──────┬─────┤
│ │ 生产环节 │ 收购环节 │
├─────────────────────┼──────┼─────┤
│ 一、烟叶产品 │ │ 31% │
│ 晾晒烟、烤烟 │ │ │
├─────────────────────┼──────┼─────┤
│ 二、园艺收入 │ │ │
│ 水果 │ 10% │ │
│ 果用瓜(西瓜、香瓜、花菜士) │ 8% │ │
│ 葵花籽 │ 8% │ │
│ 保护地棚菜(温室菜、大棚菜、中小菜棚) │ 5-8% │ │
│ 蚕茧(桑蚕茧、 柞蚕茧) │ 8% │ │
│ 药材(甘草、黄芪、 枸杞、麻黄、鹿茸) │ 5% │ │
│ 花卉、经济林苗木、 酒花 │ 5% │ │
├─────────────────────┼──────┼─────┤
│ 三、水产品 │ │ │
│ 鱼、虾、龟、鳖 │ 8% │ 5% │
│ 芦苇、蒲草 │ 8% │ │
├─────────────────────┼──────┼─────┤
│ 四、林木产品 │ │ │
│ 原木(含小径材) │ 8% │ 8% │
│ 木本油料、柳条 │ 5% │ │
├─────────────────────┼──────┼─────┤
│ 五、牧畜产品 │ │ │
│ 牛皮、猪皮、羊皮 │ │ 10% │
│ 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 │ 10% │
│ 牛奶 │ │ 8% │
├─────────────────────┼──────┼─────┤
│ 六、食用菌 │ │ │
│ 黑木耳、银耳 │ 8% │ 8% │
│ 蘑菇 │ 8% │ │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