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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30日)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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