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发区所在的地市政府对区内发生的经济、刑事、民事等案件应指定明确的管辖地。
(八)高新区管委会在省高新技术认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入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及年检工作。
三、有关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赋予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三资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二)开发区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办企业,投资于开发区的电力、通讯、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它设施的新办企业以及在开发区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第三产业,可实行所得税部分返还,具体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自定。
(三)高新区内投资建设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批准的还贷期内,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和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由高新区财政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项目还贷。
(四)高新区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为5--8年。
(五)鼓励各商业银行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在开发区内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开发区融通建设资金。在依法报批时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工作上给予支持。
(六)省、地市政府根据条件应从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启动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贷款的贴息、垫息。
(七)各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优先予以筹措解决。省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国家争取申请发行一定规模的开发区建设债券。
(八)开发区的企业要努力提高经营的外向度,经开发区审查同意,直接向省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自营权,省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
(九)开发区所在地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开发区的政策和自己的实际,制定招商引资和对入区企业的具体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含量高的项目要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并为开发区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十)入区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管委会要为企业形成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体化,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开发区的工作。开发区要认真编制或修定发展规划,报所在地市政府批准并纳入所在地市总体规划之中;要注重领导班子建设和自身素质提高;要十分注重培养和引进跨世纪的复合型人才。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由省开发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