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省、地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批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审批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包括环保设计),管理施工和工程验收事务。颁发地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报地市城建规划部门备案。
(二)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在地市财政中单列,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各地市可按其开发区实际,对区内各项税收、行政性规费等预算内、外收入,在保证上交中央财政的部分及有特殊规定的外,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核定基数、定额上交,超基数全留或收入全留的办法,以1995年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全部返还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
(三)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对起步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分批统征并负责办理区内的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代表地市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并报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代表地市政府发放地市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开发区管委会管理规划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直接办理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手续,颁发地市统一编号的《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证》等证书。
(四)按地市级权限审批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项目,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核发投资许可证。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能自行平衡资金、原材料,出口产品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三资企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立项,报同级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权限上报审批。
(五)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开发区自行审批。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发放营业执照,进行年度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发区工商局办理,省统一编号。负责区内企业的市场、商标、广告管理,审批广告经营性业务,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开发区内设立的国税和地税分局负责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的所有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
(六)负责开发区注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人员出国(境)审核、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劳动力市场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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