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
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
(晋政发〔1996〕76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
类别 序号 文号及发布时间 规章名称 说明
文物 1 晋政发〔198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已被《山西省
1985.3.7 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 文物保护实施
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 办法》、全国
告 人大常委会《
惩治盗掘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
犯罪的补充规
定》代替
2 晋政发〔1987〕6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1987.7.31 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 同上
《关于打击盗掘和走
私文物活动的通告》
的通知
物价 3 晋政发〔1982〕155号 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 自行失效
1982.12.13 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
4 晋政发〔1987〕54号 内部宾馆、饭店、招 自行失效
1987.6.13 待所收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