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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现发布《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企业财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决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产监管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本级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参与审定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决定和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制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效益;
  (五)组织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或股权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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