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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6年3月6日河北省贸易厅〔96〕44号)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区域、时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确定。
  第三条 在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区域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不得进入实行生猪屠宰的区域销售。违者按《办法》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为畜禽屠宰的管理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畜禽屠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二)监督、保障《办法》的贯彻和落实。
  (三)审核定点屠宰场的规划、布局,帮助筹措场点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
  (四)协调部门关系,排除推行定点屠宰工作中遇到的障碍和阻力。
  (五)解决推行定点屠宰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为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定点屠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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