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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治理早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9月4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依法治理早婚私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早婚,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实上的违法婚姻关系。
  本办法所称私婚,是指男女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实上的违法婚姻关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早婚私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治理早婚私婚工作的主管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早婚私婚查处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为查处早婚私婚提供必要条件,协助做好治理早婚私婚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早婚私婚行为进行举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并予以奖励。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查处早婚私婚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
  第七条 对早婚当事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宣布其婚姻无效,责令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明知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予以婚姻登记的责任人员,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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