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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五)不属于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第六章 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在本省自愿结婚、复婚,同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婚姻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省公民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临时入境居留证件;
  3、本国外交部(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也可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
  4、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二)华侨
  1、我国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我国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由华侨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我国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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