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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六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持下列证件、证明和材料,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件。
  第十七条 离婚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自接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一)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
  (二)感情已完全破裂;
  (三)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已达成协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离婚证应粘贴持证人照片,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在离婚证附页注明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时,应在其结婚证件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离婚,同时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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