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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河北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7月2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副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促进副食品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副食品,包括猪肉(含向少数民族供应的牛羊肉)、食糖和蔬菜等副食品。
  本办法所称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是指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专项用于稳定副食品市场价格,扶持副食品生产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是否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建。
  第五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规模,由财政部门根据副食品储备费用、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价差支出以及扶持副食品生产所需的资金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副食品价格放开后财政节余的副食品补贴;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生猪生产保护基金;
  (四)动用副食品储备的盈余款项上交财政的部分;
  (五)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
  第八条 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为调剂全省城市副食品余缺、稳定副食品生产经营而由省级储备的副食品所需的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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