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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八)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从各个方面支持企业改制  
  1、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原国有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银行、金融机构对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给予贷款支持。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改制企业及时办理开户、发放贷款证、变更登记注册等事宜。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事项,可自行决定的,应即时办结;需报政府批准的,应在10日内办结。
  2、企业改制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减少改制各项收费,降低改革成本。国有小型企业评估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破产受理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土地过户费、房地产转让时的收费减半收取;改制企业重新进行工商登记的按变更登记办理,其中增加注册资本部分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对特困企业,经政府批准上述费用一律免收。
  4、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管理企业的传统做法。对放开的小型企业,其经营者应依法产生,或者通过公开竞争、在人才市场选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
  (九)放开后的国有小型企业,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营造和发挥企业制度优势和机制优势
  深入学习邯钢经验,把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强化管理,开拓市场,加快发展,真正把企业搞好搞活。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对现金分红规定最高限制比例,引导股东通过派股分红办法把资产收益投入企业,尽快滚动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组织领导
  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是我省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大量工作在基层。各级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工作,集中力量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特别是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动手,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协调和解决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体改委、经贸委会同计划、财政、劳动、统计、审计、税务、银行、土地、城建、国资、工商、法院等部门和工交、流通等行业主管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统一制定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规划,统一出台有关政策,统一调度、统一改革进度,统一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在此前提下,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形成领导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的合力,努力使全省国有小型企业尽快走向快速发展和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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