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处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处置(包括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由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企业破产前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2、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首先用于职工安置,不足部分应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在重新就业前,通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社会救济金,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对自谋职业的破产企业职工,政府可以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3、实事求是地处理担保问题。历史上形成的担保问题比较复杂,一般不应简单地采取查封帐号、强行划拨方式强制担保企业履行担保责任。正常情况下,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偿债期限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对尚未破产的被担保企业,经与债权人协商,可通过变换担保方式,即用被担保企业固定资产进行财产抵押,解除担保企业的连带责任。
4、破产企业的整体接收和濒临破产企业的重组。当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如有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商定比例承担债务。
5、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按照批准程序由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冲销。
(五)盘活房地产存量,支持企业改制
1、对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的企业,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兴办第三产业。市区污染环境的企业搬迁改造,经税务部门认定,可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交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原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转卖时,免交5%的工农业税、6%的契税、2%的手续费。
2、改制企业资产重组入股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要与未改制企业实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同步进行。目前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少数商业企业外,工业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一般暂不评估入股,可以采取租赁办法解决,继续按原有企业的标准交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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