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联合协作。小企业要向大公司、大集团、大企业靠拢,开展联合协作,积极为其提供加工配套等服务,并为走向资本联结和连锁经营创造条件。
(7)代管。对经营不善的困难企业,由政府牵线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条件成熟后也可实施兼并。
(8)托管。通过资产经营公司或债务担保性中介机构(托管公司)托管企业。
以上两类18种形式,供各地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时选择,有些形式可以兼容。各地和企业还可以探索其他有效形式。
(二)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标准
从整体上衡量国有小企业是否放开放活的标准主要是:原来呆滞的国有资产是否盘活,亏损企业和亏损额是否明显减少,国有资产是否较快增值;企业是否建立起了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负亏机制和技术进步机制;企业经济效益是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职工收入是否逐年有所提高。
三、认真落实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有关政策
为加快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使其健康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用足用好关于推动产权流动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现有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对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支持、保障、规范作用。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
1、国有小型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由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评估结果尽量接近市场价格,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时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可视为负债处理。未列入改制范围的资产可不评估。企业的职工宿舍、托儿所、食堂、澡堂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可从总资产中剥离出来,建立新的法人单位,交由政府或社区承接,或由政府部门委托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其中职工宿舍按房改政策规定办理。
2、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出售收入,一般不列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由同级政府决定留在企业有偿使用,或转为国家资本金,也可以交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这部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改制企业的国家股分红,经同级政府批准留在企业按年息5%有偿使用,也可征得股东会同意,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家股股本。
3、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转让或出售时,按隶属关系经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国有小型企业可以无偿划转(限于国有企业之间)或有偿转让,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涉及跨地区的国有小型企业资产重组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或出售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基价,由转让(出售)方、出资者和受让(购买)方协商议定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竞价产生。协商价格低于评估值10%以上的,须报经同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在转让或出售过程中,不得无偿量化给个人。企业职工购买企业国有资产应在二年内付清价款,第一年应付价款的50%以上,一次交清的可按80%收缴。逾期欠缴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产占用费。净资产数额较大只出售部分产权的,其剩余资产在一定时期内视为企业负债,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