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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属于紧急抢险救灾性质,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每年三月份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市、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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