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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河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6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1996年6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维护中外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引进外资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财产,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补偿贸易活动时投入的设备、物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财产,必须依照本条例进行鉴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内容:
  (一)价值鉴定,即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
  (二)品种、质量、数量鉴定,即对外商投资财产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制造国别、产地和厂家等进行鉴定;
  (三)损失鉴定,即对外商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四)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管理所辖区域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商检机构和其他具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业务。
  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注册、通关、税赋、保险、信贷、验资等事项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商检机构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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