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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1996]26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机构,理顺工作关系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各有关区、局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明确相应的配套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市管大配套、区管小配套和公建配套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市、区、局和建设单位权责分明的管理体系和工作关系。
  二、界定配套范围,明确配套内容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均由市建委按照严密、合理、简便的原则,对给水、排水、供气、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界定,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为界,划清大、小配套的范围,明确公建配套的内容。
  三、加大统筹力度,集中收取费用
  凡在我市外环线内建设的大型公建(含居住区配套公建标准以上的)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工程均由市配套办按规定标准统一收取配套工程费。其中,以土地批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大配套工程费由市土地局按标准代收代缴;其他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市配套办交纳。
  住宅项目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由各区配套办按有关规定收取。
  配套设施源头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开发单位向各配套专业部门交纳。
  居住区内不统一收费的配套工程,由建设开发单位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投资建设。
  对于按时交纳配套工程费的,有关配套专业部门要保证配套工程按期交付使用。不按规定交纳配套费的,不准按用各种配套设施。电力、供热、通讯配套工程不纳入统一收费的范畴,由建设开发单位会同有关配套专业部门自行组织建设,工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大配套费和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与市建委共同核定,适时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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